(2017)桂110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曾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莫仕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建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曾云,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曾云信用卡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25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944.88元、利息1951.46元、滞纳金951.66元、手续费62.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庆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