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学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学义,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学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易华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学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唐学义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的小型轿车沿东坪大桥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东坪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唐学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后唐学义坐在警车上等待抽血时,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唐学义到安化县交通大队一中队投案。被告人唐学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学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唐学义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学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学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学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学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学义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克强人民陪审员 蒋韶波人民陪审员 肖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斯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