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心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8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心伟,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王心伟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10月24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田茂通,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心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心伟及其辩护人田茂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心伟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源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心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王心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心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心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心伟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2、被告人王心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心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接处警信息、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心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心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心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心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心伟系无证驾驶,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心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