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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佐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佐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21号罪犯黄佐芳,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9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佐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390.8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佐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佐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佐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19分(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579分),共兑现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佐芳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黄佐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佐芳属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且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佐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