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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卢炳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炳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111号罪犯卢炳顺,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炳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责令被告人卢炳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1081元。宣判后,被告人卢炳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炳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卢炳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炳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六年一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分2152分,获得表扬四次(二O一五年十一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2442分)。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共消费9707.6元,月均消费539.4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账户余额519元,此次减刑仅缴交1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根据规定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卢炳顺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炳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