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军佳与韩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佳,韩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佳,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存贵,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军佳与被执行人韩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佳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超& # xB;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