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喻兴华与宋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兴华,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喻兴华。被执行人宋东。申请执行人喻兴华与被执行人宋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喻兴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东给付本金18850.00元。本院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拆迁款并执行到位10617.9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宋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喻兴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喻兴华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8850元。被执行人宋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喻兴华本金823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