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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苏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恢138号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苏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苏明偿还欠款30000元,并对剩余部分作出分期还款承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湘0522执614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现被执行人偿还全部欠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