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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与芦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芦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5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何璐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樊晓强,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被告芦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柯 海 霞审 判 员 ��付娇娇人民陪审员 赵 秀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凯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