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宋传训、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英,宋传训,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050号之一原告:赵秀英,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宋传训,1995年2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一辆,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丽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