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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春梅、白志国、陈悦、国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悦,白春梅,白志国,国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220号之一申请人:翁牛特旗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超,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悦,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春梅,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志国,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忠富,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6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国忠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忠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