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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谭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谭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立赣、罗杰,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仁梅,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谭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且原告目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赖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