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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揭延伟与刘厚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延伟,刘厚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1012号原告:揭延伟,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221395。被告:刘厚伯,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曾卫平,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674882。原告揭廷伟诉被告刘厚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红卫,被告刘厚伯的委托代理人曾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廷伟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刘厚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揭廷伟借款800000元,并提供了龚云林的账号,于是,原告分二次向龚云琳的账号汇款800000元,被告当时立下借据,2015年4月28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期六个月,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如有争议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决,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厚伯并没有如期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厚伯仍然拒绝归还,现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揭廷伟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证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款本金是800000元,约定借期六个月,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如有争议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决;证据三、2013年4月15日汇款单、2013年4月16日汇款单,证明原告在2013年4��15日、4月16日分两次共计汇款800000元给案外人的事实。证据四、2016年1月31日对账单,证明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债务往来,双方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2日的还款是归还2013年10月16日的借款。被告刘厚伯辩称:该笔借款已经还清了。被告刘厚伯提交了如下证据:电子汇款复印件、结婚证,证明2015年10月22日刘厚伯的妻子郑琳通过建行的网上银行转款100万元至原告账户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揭廷伟与被告刘厚伯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刘厚伯多次向原告揭廷伟借款。2013年4月15日,被告刘厚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0元。2013年4月15日、4月16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两次转给龚云林800000元。被告当时立下借据,2015年4月28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期六个月,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如有争议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决。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揭廷伟以被告刘厚伯没有如期归还款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另查明:被告代理人称“2015年10月22日刘厚伯的妻子郑琳转给原告揭廷伟100万元,系归还本案所涉借款”。原告称“该款系被告向其归还2013年10月16日的借款,2016年1月31日的对账单已有说明”。对此,被告刘厚伯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揭廷伟与被告刘厚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争,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动要求降低利息,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厚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揭廷伟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刘厚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孙 旭人民陪审员 谢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敏速 录 员 谢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