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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庆志与被执行人郑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志,郑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278号申请人何庆志,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金平,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何庆志与被执行人郑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