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明哲诉张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哲,张林成,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明哲,住乾安县。被告:张林成,住乾安县。被告:刘伟,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哲与被告张林成、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明哲写明的二被告现住地址无法找到其本人,故二被告开庭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无法送达。本院向赵明哲送达限期补充二被告送达地址通知书,赵明哲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