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明哲诉张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哲,张林成,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明哲,住乾安县。被告:张林成,住乾安县。被告:刘伟,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哲与被告张林成、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明哲写明的二被告现住地址无法找到其本人,故二被告开庭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无法送达。本院向赵明哲送达限期补充二被告送达地址通知书,赵明哲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