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旭英与XX、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英,XX,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旭英,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旭英与XX、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6228400956007596463账户上;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