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健泉与刘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泉,刘焕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062号原告:何健泉,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业,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刘焕华,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原告何健泉与被告刘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何健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健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原告何健泉负担。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员邝小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