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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健泉与刘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泉,刘焕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062号原告:何健泉,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业,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刘焕华,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原告何健泉与被告刘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何健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健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原告何健泉负担。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员邝小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