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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方志新、李振月等与苑振贤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新,李振月,苑振贤,于金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266号原告:方志新,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李振月,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振贤,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于金梅,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方志新、李振月与被告苑振贤、于金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方志新、李振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志新、李振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新、李振月撤回对被告苑振贤、于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新、李振月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