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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灵璧县高楼镇中心学校与灵璧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高楼镇中心学校,灵璧县不动产登记局,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3行初55号原告:灵璧县高楼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高楼街文昌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8827-4。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灵璧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灵璧县经济开发区薄山路,组织机构代码113413230032015883。法定代表人:朱旭昊,局长。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路某某,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灵璧县高楼镇中心学校诉灵璧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即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举了证据材料。本院由审判员潘树平,人民陪审员张加功、孙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高楼镇中心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树平人民陪审员  张加功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