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支钱与陶文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支钱,陶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78号申请人:陈支钱,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陶文学,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陶文学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陶文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文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陶文学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陶文学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