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939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浩东,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新富,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永光,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