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春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春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春久,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春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