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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元民与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程筱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民,程筱珍,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522号原告:王元民,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卿,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筱珍,女,1937年1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仁,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沈龙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民与被告程筱珍、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王元民负担。审判员 晏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印旭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