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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初迎来与张靖昱、孙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迎来,张靖昱,孙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842号原告:初迎来,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靖昱,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雪萍(曾用名:孙芳芳),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初迎来诉被告张靖昱、孙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初迎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迎来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迎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初迎来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