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初迎来与张靖昱、孙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迎来,张靖昱,孙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842号原告:初迎来,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靖昱,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雪萍(曾用名:孙芳芳),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初迎来诉被告张靖昱、孙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初迎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迎来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迎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初迎来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