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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申请执行人黄某2。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黄某1、黄某2申请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1医疗费等共计99455.34元,给付黄某2医疗费等共计175882.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82元。本院已执行1000元,尚有276419.7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021执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