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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祖梅与深圳市豪丽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裴云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祖梅,深圳市豪丽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裴云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835号原告:谢祖梅。被告:深圳市豪丽智能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云峰。被告:裴云峰。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谢祖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祖梅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98元,减半收取49元,余款49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章颖芬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