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8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玉环县宝水阀门厂与林爱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宝水阀门厂,林爱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522号原告:玉环县宝水阀门厂,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黄泥坎村。负责人:高兆宝,厂长。被告:林爱雪,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宝水阀门厂与被告林爱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