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民初30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森与浮斌、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森,浮斌,李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051号之二原告崔森,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0110691785。被告浮斌,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现羁押于山西省垣曲县看守所。被告李玉龙,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崔森诉被告李玉龙、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崔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计3670元,由原告崔森负担。审 判 长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树秀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