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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孙全波与蒋定友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波,蒋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孙全波,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蒋定友,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鑫洋机电加工厂经营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孙全波申请执行蒋定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款4825元。现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195.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0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程岩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