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时贵与任继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时贵,任继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453号原告:申时贵,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成,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重,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秀惕,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总是,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继潘,男,1979年6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时贵与被告许秀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许秀惕申请,本院追加任继潘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申时贵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时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时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申时贵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曾东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