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尤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尤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741号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景源里社区S5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池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敏,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尤田,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尤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叶芳书 记 员 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