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封夏三街。 法定代表人:韩春麟。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同乐水流田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溪元。 申请执行人广州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6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79905.8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在本院立案,案号为(2017)粤03破75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应当通过申报债权主张其合法权益,本案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3执2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 彦 卿 审判员 肖 伟 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