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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裴广明、胡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广明,胡德顺,胡建平,冯全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广明,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顺,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罗新,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胡建平,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审被告冯全富,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裴广明因与被上诉人胡德顺、原审被告胡建平、冯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广明以与被上诉人胡德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裴广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广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元减半收取7146.5元,由上诉人裴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