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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新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07号罪犯陈新村,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79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新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新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新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听从民警的安排,完成民警下达的临时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85分,共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陈新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新村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并且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