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荣才与罗兴建、傅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才,罗兴建,傅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1108号原告:王荣才,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罗兴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傅招平,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王荣才与被告罗兴建、傅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荣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兴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荣才以与傅招平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罗兴建的撤诉申请,系王荣才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荣才撤回对罗兴建的起诉。审 判 长 邱枫红人民陪审员 高培引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