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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荣才与罗兴建、傅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才,罗兴建,傅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1108号原告:王荣才,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罗兴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傅招平,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王荣才与被告罗兴建、傅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荣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兴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荣才以与傅招平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罗兴建的撤诉申请,系王荣才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荣才撤回对罗兴建的起诉。审 判 长  邱枫红人民陪审员  高培引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