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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志平、冯雪杰、刘虹、王玉光、冯雪华、夏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杜志平,冯雪杰,刘虹,冯雪华,夏永江,王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816号原告: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启浩,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平,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颂禾合作社东明分社助理(被告称分社与原告是上下级关系),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冯雪杰,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刘虹,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冯雪华,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夏永江,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王玉光,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志平、冯雪杰、刘虹、王玉光、冯雪华、夏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27元,减半收取计4713.50元,由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