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批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396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市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怀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丰华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锦存,该局局长。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玖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