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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华、鲁宏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华,鲁宏香,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654号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3049100H。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之晓,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华,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鲁宏香,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陈建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鲁宏香、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