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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军与刘常青、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刘常青,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324号原告:吴军,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刘常青,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常青。原告吴军与被告刘常青、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吴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刘常青、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军撤诉。本案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吴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