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海彬、王金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彬,王金展,何清水,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彬,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海彬与被执行人王金展、何清水、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