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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美全、陈冰新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全,陈冰新,刘世伟,尤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美全,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聪,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冰新,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世伟,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金朝,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杨美全与陈冰新、刘世伟、尤金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杨美全表示被执行人已按协议部分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美全的执行申请为恢复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XXXX室房屋的原来格局(四房两厅两卫),拆除增设的卫生间和墙体,未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