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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交平、何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交平,何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孙交平,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原平市京原北路通达巷*号*排*号。被执行人:何万林,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红池矿山救护队职工,现住原平市前进西街***号*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孙交平与何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晋098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万林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