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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9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吴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吴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708号原告:杭州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新城富绅大厦8楼80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692414009。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锋,系公司员工。被告:吴文强,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杭州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吴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