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执行人 刘 某 某 与 被执行人 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 王 某 某 偿 还 申 请执行人 刘某某借款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 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 拒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申 请执行人 向 本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本 院 于 2 0 1 7 年 1 0 月 1 1 日 依 法 立 案 执 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案件款7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白小林审判员孙海宏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