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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高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徐春英,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潍��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新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3181.59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本���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帅 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高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徐春英,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新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3181.59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芃人民陪审员张绪苓人民陪审员朱红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