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九组与淅川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九组,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彭军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初72号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九组。诉讼代表人倪国涛,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敏,该组村民。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淅川县南阳路。法定代表人聂俊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同耀,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彭军晓,男。委托代理人马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九组诉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彭军晓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6日,在原告诉被告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一案的庭审中,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无编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系被告于2005年7月16日为第三人颁发的。第三人不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依法撤销该证。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倪国涛未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诉讼的决议,不是后街村九组的诉讼行为。第三人同意被告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并认为本案原告系一方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应当有后街村九组全体成员共同推选代表人诉讼,倪国涛和张洪敏仅系九组成员之一,不能代表本组全部成员。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称其是经群众推选代表后街村九组诉讼的,并提供了推选书。但经调查核实,该组共有58户260余人,推选书上的签名涉及28户65人,且有部分村民常年在外务工,不是本人签名。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裁定驳回。依照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九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