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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何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何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5154号原告:张青山,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国强,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张青山为与被告何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0日,被告何国强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国强未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青山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