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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孔令磊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88号罪犯孔令磊,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孔令磊因犯包庇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4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贾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令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1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孔令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孔令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令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令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