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肖永江与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江,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446号原告:肖永江,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史燕兵,男,4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喜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江与被告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永江提供的被告史燕兵的居住、身份信息有误,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永江的起诉。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