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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肖永江与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江,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446号原告:肖永江,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史燕兵,男,4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喜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江与被告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永江提供的被告史燕兵的居住、身份信息有误,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永江的起诉。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