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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88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栋,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盗窃,2017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梅溪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栋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已婚福建籍女子宋某与被告人王栋在南阳市南都宾馆6002房间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宋某拨打110报警。同年4月12日9时24分许,宋某因事短暂离开南都宾馆6002房间,其手机遗忘在该房间内。同住该房间的王栋利用以前知晓的宋支付宝密码,在未告知宋的情况下,于9时35分许,登录宋手机支付宝,分四次将支付宝账户内的350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名下。事后宋某发现后向王栋询问,王栋不予承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已婚福建籍女子宋某与被告人王栋通过网络游戏平台相识,2017年4月11日,两人在南阳市南都宾馆6002房间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宋某拨打110报警,次日9时24分许,宋某因事短暂离开南都宾馆6002房间,其手机遗忘在该房间内,同住该房间的被告人王栋利用以前知晓的宋支付宝密码,在未告知宋的情况下,于9时35分许,登录宋手机支付宝,分四次将支付宝账户内的350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名下。事后宋某发现后向被告人王栋询问,被告人王栋不予承认,宋某随即报警,当日14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口将被告人王栋抓获,并查获全部赃款,民警已将赃款3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宋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栋供述:2014年我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叫宋某的女子。平常没有事我们就通过微信、QQ及电话联系,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4月11日,我和宋某从福州一块到南阳市,入住在南阳市卧龙区南都宾馆6002房间,准备见见我父母。昨天晚上我们因为琐事吵了架,宋某提出分手,刚开始不同意,后来就同意了。正好今天上午我父母也到了南阳市南都宾馆。当时大概是上午九点半左右,宋某和我母亲出来房间门到外边去了。手机落在房间桌子上,我在房间内闲着没事,就翻看她的手机,因为我知道她的手机解锁屏和银行卡密码,我就凭着宋某的银行卡密码登录了宋某的支付宝账户。当时我因为宋某提出分手,我认为她玩弄我的感情,就十分生气,脑子里冒出把她支付宝内的钱转走,以报复她的行为,我就分四次将宋某的支付宝内的35000元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了,后来我又将支付宝内的钱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了。到了上午十点半左右,我们两个就在南都宾馆分了手。我到附近的一个建设银行取了45000元,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虫虫客栈快捷酒店开了房间休息,房间号为603房间。到了下午两点左右,宋某用一个公用电话给我打电话,说她钱包被盗了,让我去给她送点路费,我就去八一路一个电话厅门口见她,结果被你们警察抓住了。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5年,我在网易的游戏平台认识了一个男的(王栋),加了微信,QQ聊天,处朋友,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2017年4月11日下午3点多我到的南阳,入住在南阳市南都宾馆6002房间,他准备带我回家见父母,因为我的个人原因,准备跟他分手,可是他不愿意,要求我给他4万的分手费,我没有答应,2017年4月11日晚上他还限制我自由,不让我出门,随后我报警了,最后他情绪稳定下来我们就回房间了。2017年4月12日上午11点多,我准备坐车回家了,到车站的时候发现银行卡里的35000元不见了,经过支付宝查询发现转到了王栋的支付宝里。我打电话询问他,他还不承认,我觉得不对劲我就报警了。3、书证(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王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2)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宋某报案称其支付宝内35000元被王栋盗走,民警杨新平、张毅于当日14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口,利用报警人与嫌疑人见面之际将王栋口抓获。(3)梅溪分局出具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2017年4月12日14时许在该局办案区信息采集室对王栋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王栋左手手腕被划伤,系其自己早上划伤,除此之外未见其他明伤,未发生违法现象,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梅溪分局民警于2017年4月12日对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虫虫客栈603房间进行搜查,在服务员白景的见证下,在房间内靠窗户的创伤发现一个黑色背包,在该包内发现王栋盗窃的现金,经清点,将涉案的35000元予以扣押。(5)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现场藏匿赃款的照片证明在2017年4月12日从王栋处扣押35000元现金,并于当日由办案民警发还给被害人宋某。(6)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王栋)补充材料证明2017年4月12日,王栋支付宝转账34972元,余额为45509元;并于同日在建设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分五次将卡内现金支取,余额为9.21元。(7)被害人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宋某与林龙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宋某为1981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59号,于2016年10月26日于林龙登记结婚。(8)被害人宋某于2017年4月10日至12日的通话清单证明王栋与宋某的通话记录。(9)梅溪分局出具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宋某曾于2017年4月11日21:09拨打110,称在南都宾馆6002被人拦着不让走,处警后,宋称是男女朋友不需要,与139××××6846是同一警情。(10)南都宾馆提供的住宿登记证明王栋、宋某于2017年4月11日在该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房间号为6002。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栋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栋积极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栋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数额、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珺 微信公众号“”